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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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院依法驳回凯奇莱公司索要探矿权诉请 西勘院郑重反思依法治企

发布时间:2018年1月16日 08:00

新闻来源:本站原创

作者:管理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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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院依法驳回凯奇莱公司索要探矿权诉请

西勘院郑重反思依法治企

    2017年12月21日,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年之久的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(以下简称西勘院)与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凯奇莱公司)合作勘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终审审判。依法判决:一、维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(2012)陕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;二、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(2012)陕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、第二项、第三项;三、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与榆林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《合作勘查合同书》有效,双方继续履行;四、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,向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65万元;五、驳回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    结合本案一审判决和案件焦点,该判决核心结果是:一、驳回凯奇莱公司索要矿业权的诉讼请求;二、认定双方当年签订的《合作勘查合同书》有效。
    关于凯奇莱公司起诉受让西勘院矿业权的诉讼请求,最高院认为凯奇莱公司要求转让探矿权的请求不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对于探矿权转让的规定,不予支持。且涉案合同中探矿权转让只是意向性表示,不是正式的合同权利义务。该判决使争议十二年的所谓千亿元矿权之争一锤定音,法律保护了国有资产。
    关于《合作勘查合同书》的性质、效力。最高院认为《合作勘查合同书》没有探矿权转让的实质权利义务,其属于常规合作合同,合同签订即生效,其基本性质只是合作勘查。因此最高院依法判决该《合作勘查合同书》有效。
    判决后,西勘院坚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,已于2018年1月5日,向凯奇莱公司支付违约金1365万元。
    西勘院在本次合作勘查合同纠纷中充分认识到依法治企重要性。西勘院虽然为国家和人民保住了矿业权,但也耗时十二年之久。西勘院通过此案充分认识到:
    一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法律、法规、政策,坚决不能出现任何违背法规政策的行为。
    二、今后企业需要严格、审慎挑选合作伙伴,充分调研其主体资信,不与缺乏诚信的企业和个人合作。
    三、审慎、依法签约,避免产生各类风险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

2018年1月1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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